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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在南宁市环城高速高岭收费站,一辆桂F车牌面包车被拦下。工作人员发现,该车核定9座,应该按二类车辆标准缴费,但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收费站按7座的一类车辆标准收费,少收了上万元的通行费(据9月14日《南国早报》)。
由于高速收费工作人员的失误,本应按二类车标准收费的面包车在往返行驶2年多的过程中,都是按一类车标准进行收费,造成少收通行费13240元。收费站在发现错误之后,不仅扣留了司机的面包车,还打出通行清单,要求司机补交少收的费用,否则就拒绝放车,在笔者看来,收费站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人们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因商家失误造成少收顾客费用的情况亦不鲜见,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及时,双方认可,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如果顾客真的不肯补交,商家一般也会自认倒霉,或是由售货员自己承担责任,因为本身就是自己的过错,从未听说过像这样一错再错并且错了两年多,最后依仗自己的权力强行让“顾客”担责的道理。据了解,发生在南宁市环城高速高岭收费站的这起长达两年的错收通行费行为,司机在每次通行时都是按照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要求,收多少给多少,司机本身不存在过错,也并不知道自己的九座面包属于二类车,出现错收行为,收费站理应追究收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错误行为,或是由收费员与面包车司机协商解决,再不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私自扣押司机车辆已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律程序无权侵占或扣押。高速收费站属于企业性质,出现这种让企业利益受损的少收费行为,可以对自己的工作人员依照企业管理制度做出处理,没有任何权利去追究面包车司机的责任,更没有理由和权力去强行扣留司机的车辆,南宁环城高速高岭收费站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店大欺客”,利用自己的道路收费优势,行“霸王作风”。笔者以为,面包车司机一是有权拒绝补交这笔被少收的费用;二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自己的合法车辆,并追究收费站违法扣留面包车责任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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