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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机制”进一步健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
2015-02-04 11:01  来源: 多彩贵州网 作者: 有此一间  编辑: 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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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旷工连续超15天”等情形,将被解聘。(新华网2月3日)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管理应该说在很多地方还是一个新鲜的事务,不过对于深圳市,已经实现了多年。自2010年起,深圳市便对新进公务员实施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务员总数已超过5000人。

  面对逐渐强大的聘用制公务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聘用制的竞争优势,完善淘汰制度显得尤为迫切。而2010年颁布、2013年修订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虽然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做了规定,但某些环节仍不够细化,用人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

  基于以上原因,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等6种情形可以解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8种情形应当解聘。除此之外,《办法》还强化了聘任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除了规定合同双方可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追责。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可以说能够有效降低用人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健全了用人机制,能够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不过目前各地实行的公务员聘任制度还是存在聘任程序不规范、淘汰机制不完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该说深圳市实行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合同管理,强调了用人机关的合同主体地位,同时也强化了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在积极探索公务员聘任制上走在了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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