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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碰瓷”列为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
2015-02-11 09:2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 编辑:王璞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10日,多家网站发布一段题为《倒霉‘碰瓷男’倒地太早匍匐前进,故技重施遇警察》的视频,倒像似在让大家分享一则“开心一刻”的奇闻轶事。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许多看似滑稽的事情,其实已经涉及到了法律的层面。但许多人至今还处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状态中,凡事都不善于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一些涉及到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不文明行为,也简单地以“个人行为”和“批评教育”一带而过,殊不知这会使一些不好的社会风气日益泛滥。

  说到“碰瓷”,其表现形式均以事先预谋并诬陷受害人对其人身构成伤害为借口,强行对受害人施以所谓的责任承担,要挟受害人对其进行经济赔偿。那么根据“碰瓷”者的这些表现形式,我们大可将其列为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解释,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为一些人的敛财手段,“碰瓷”不仅是社会文明中的一种糟粕,它更直接侵犯着一些公民的切身利益。“碰瓷”中的诬告陷害,与刑法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和“事先预谋并诬陷受害人对其人身构成伤害,在执法部门和公众面讨得同情,意图让受害人对其进行所谓的经济赔偿。”这显然是“碰瓷”者想钻的法律空隙。也就是在这个法律空隙中,“碰瓷”者便可肆无忌惮并堂而皇之地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近年来,在我们周围已发生过多起“碰瓷”事件,其中不乏老年人讹诈儿童的卑劣行为,也不乏有些“碰瓷”者频频得手,继而又得寸进尺,不仅给一些无辜者带来了始料未及的经济损失,一直被大力倡导的文明风尚也变得诚惶诚恐。

  因此可以说,“碰瓷”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碰瓷”者的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特征也该凸显出来,并将“碰瓷”切实纳入法律约束范畴,即:“碰瓷”者就是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双罪并罚,让社会的糟粕根除掉,更让文明的正能量伸张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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