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用“沉重的忏悔”引“深刻的警醒”。但据报道,有些官员将“悔过书”当成逐利之举,在减刑的驱使下,“忏悔书”出现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公然抄袭。(3月26日北京晨报)
贪官的“悔过书”如同“检讨书”,表面上看都是知错认错、痛定思痛的表现形式。对于学生而言,犯错后老师要求写“检讨书”,以达到悔悟的目的。可是学生写“检讨书”就真的表明自己知错了?是交差或是应付暂不论,可思量。同样,贪官们踊跃写“悔过书”又出于何种目的?二者必然有人性的共通之处。
据一些专业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不难理解,在中国儒家传统文化背景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们往往对有悔改之心的人是包容的,是愿意给机会的。法治也不例外,坦白从宽就是最好的例证。
不论是人文关怀还是法治开恩,“悔罪”都施予了罪犯者人性救赎的机会,但前提是必须“走心”。发自肺腑、触及灵魂的悔过是自然的,是感人的,是文如其人的,更是值得深思和警醒的,这样的“悔过书”才有警示教育意义。相反,利用“悔罪”的量刑因素,大肆在“悔过书”上作文章,甚至公然抄袭,“悔过书”沦为谋利的表演道具,这类“悔过书”意义几何?
八股化、空洞化、抄袭的“悔过书”不仅感化不了自己,更警醒不了别人。那么在审判时,如此假“悔罪”行为就不可作为量刑因素。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
如此看来,“悔过书”还得抽走利益的内核才能发自真心,才有警醒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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