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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瞒报个人事项”写入通报值得称赞
2015-06-16 11:03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 编辑:王璞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两人行政开除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孙、廖两人的违纪情节均涉及“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一项,在中央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中新网6月16日)

  一直以来,纪委在通报官员违法违纪案例的表述上用词往往都很精练、到位,从中也可窥探一番该涉案官员究竟所犯何事。在我们常听到表述当中,“贪污、受贿”、“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屡见不鲜,自2014年6月在中纪委的通报中首次使用“通奸”一词开始,便屡屡有突破常规的通报措辞,此等用词,毫不遮掩地定性问题,旗帜鲜明地表达立场,义无反顾地彰显决心,让违纪问题如同“皇帝的新装”,一览无余地裸露在世人面前。

  而在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当中,首次出现了“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在这个表述背后,透露的是在对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当中,不仅要关注在金钱方面的腐败,对是否服从组织纪律、是否瞒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也将是今后关注的重点。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通知》明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个人事项申报制度,除了规范拟提拔干部以外,另一项重要作用在于提供线索参考,无论是房产还是收入情况,调阅本人报告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记录进行对比,便能发现该官员是否如实报告。

  笔者认为,将瞒报个人事项列为违纪事实的一项,体现了“组织部门下一阶段对干部个人申报事项抽查更加重视的趋势,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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