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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户口咋能阻断弃婴入学路?
2015-09-14 09:56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名博 作者:徐甫祥 编辑: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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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玉一出生就被亲生父母抛弃,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宅村一对好心夫妇抱养了她。今年她已经6周岁了,长得乖巧可人,却因户口问题上不了学,家人为此操碎了心。(9月11日东南网)

  诚然,小玉未能入户,并非当地有关部门故意作梗:首先,公安部、卫计委等六部门早有“硬杠杠”,公民捡拾弃婴,一是及时报案,并由公安部门查找亲人或送社会福利院抚养;二是公民不能擅自收养,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当地派出所在去年获悉情况后,曾主动出具相关证明,无奈不符规定,未能奏效。但无论如何,一个已达学龄的孩子,为一纸户口之故,只能眼巴巴看着同龄的小朋友去上学,实在让人泪眼婆娑。

  不过,小玉的户口问题亦并非不能解决:其一,小玉的弃婴身份确认无误,并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书》为证;其二,小玉的养父母结婚多年,未有生育,完全符合领养条件。更重要的是,六年的含辛茹苦,他们已把一个原本体弱多病的弃婴,养育成了活泼可爱的小女孩,证明这对养父母有责任、有担当,完全达到了民政部门所要求的领养条件。

  当然,小玉的养父母当时没能及时向警方报案,亦未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以至有今日之憾。但作为普通农户,受政策水平局限,有上述失当之处,应能理解。而回过头来看,当地有关部门就无可检讨之处么?据闻,他们在抱回小玉的次月,即向村委会禀报了此事,但不知何故,随后就没有下文了。应该说,小玉的事当时是尽人皆知,且六年的日子足够漫长,但就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过问此事。当然,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事务繁多,不可能凡事都能做到上门服务,何况在世人眼里,“办事跑路”历来天经地义。但一个降临世间六年的小生命,先是被亲生父母抛弃,若再因无户口及无学可上而被社会“抛弃”,当地有关部门无论如何亦不会心安吧?

  此外,当地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方面,似乎存在某种误区:首先,从政策层面解读,公民不能擅自收养弃婴,这是对的。但把对违规者的处罚与弃婴户口挂钩,则不太妥当。因为其责任主体是其养父母,而非弃婴。你尽可以对其养父母或批评、或教育、或罚款,那是他“咎由自取”。但你不能拒绝弃婴入户,那样,即显然把矛头针对了弃婴。而在此事中,弃婴显然是无责的。因此,当地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方面似有“偏差”;

  其次,从法律的视角看,其养父母养育小玉六年之久,业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抱养关系,这是无论如何也抹杀不掉的。笔者想,在我国既往的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证明,法律并不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而事实抱养与事实婚姻无疑在性质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既然如此,有关部门何以就不能对小玉的户口问题“网开一面”呢?笔者想,纵使其养父母之前在此事中有何等过错,长达六年的抱养事实,总该可以弥补了吧?

  据闻,经家人努力,小玉已到附近学校寄读。不过,寄读的孩子既无保障,更无尊严,绝非长久之计。希望小玉的养父母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更期待民政部门能够躬下身来,多一点主动,多一点担当,让小玉早一点拥有早该属于自己的合法身份,从而堂堂正正的读书、快快乐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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