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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2015-09-15 13:45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安盛男 编辑: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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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宁乡县乡镇卫生院长打瞎举报人”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记者从湖南宁乡县有关部门获悉,打人者系宁乡县大屯营镇卫生院院长、宁乡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崔某,目前已停职接受宁乡县公安、纪委和人大的调查。(9月13日新华网)

  又一条公职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新闻刷爆网络圈,当事人崔某何以如此明目张胆,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对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致举报人失明,除了听闻自己被举报后恼羞成怒的“破釜沉舟”,更多的还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自古以来,民告官难,民告倒官,更是难上加难。官本位的权利思想始终根深蒂固地烙印在社会民众心里,直至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的今天,仍然有不少民众认为:与当官的作对,只能是自讨苦吃。与此同时,一小部分当官的也自恃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只手遮天。

  作为公职人员,玩转权利的时间长了,习惯了他人的顺从、谄媚和奉承,便会忘记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思想便会越来越妄自尊大、目中无人,以至于将老百姓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看作是与他作对,在此情况下,便会作出与崔某一样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说是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者,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勇者。举报人举报的事情多是有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的恶性案件,面对这些恶性案件,举报者该是抱着多大的决心才去举报,但这样英雄的行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相关部门的保密工作又存在失误,或者是保护不当,让这些英勇的举报人陷入了危险的境地。倘若再发生几起像崔某这样的事件,那还有多少举报人会有勇气去举报违法现象,还有多少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社会的和

  那么,谁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呢?笔者认为,保护举报人权利,既是社会的良心所在,也是公共机关的职责所在。一要用刚性的制度约束和严厉的惩戒手段,以制度作为有效保护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让违法违纪人员不敢、不能犯;二要完善保密制度,相关部门应加紧改善对举报人信息以及人生安全的保护工作,保证举报人信息不公开泄露,一旦泄露就要算渎职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三要建立打击报复举报人相关惩处实施办法,并且不打折扣严格执行。

  因此,只有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细密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举报人才能更加安心的揭露那些违法犯罪、有违社会稳定的恶性案件,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更加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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