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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箱放厕所是把举报摆错了地方
2015-10-29 11:08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王渝钧 编辑: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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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组关于“纪委巡查组卫生间设意见箱”的照片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这组照片显示,标注为“市纪委第三巡查组意见箱”的铁质盒子被设置在卫生间内的水池旁,菏泽市纪委第三巡查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纪委意见箱的设置要避开单位监控摄像头或太过明显的地方,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意见箱设置不当不仅不利于保护举报人,而且也会导致没人愿意参与举报。”(10月27日人民网)

  市纪委积极保护举报者的意识是值得肯定的,“能避开单位监控摄像头或太过明显的地方,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为此将意见箱放在被巡视单位的厕所,很可能与前段时间,山西一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有关。

  意见箱放厕所就能够避开单位摄像头达到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吗?厕所里虽然没有摄像头,但是厕所外呢?意见箱放到厕所,又不是只有巡视组和举报人才知道,因此将意见箱放厕所是在“打草惊蛇”,让人觉得有“通风报信”的感觉,单位厕所里突然多了一个铁盒子,那领导能不“警惕”?若单位真有问题,那还不“密切注视厕所”?

  让举报人“溜”进厕所举报,只会让举报人提心吊胆。想到暗访组穿运动鞋为了方便被发现时跑得快,想到巡视工作人员也受到人身威胁,再想到各种各样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事,结合巡视组将意见箱放厕所的举动,举报箱都放厕所里了,巡视组也怕吗?举报人自然而然会想到“我这样做安全吗?”谁还敢去举报啊?

  鼓励举报,让举报人光明正大的举报,这才是举报制度的正常情况。

  要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安全,首先应该用国家法律“保驾护航”。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是公民的权利。

  依法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严惩。《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过去案例看,很多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主要受到的还是“党纪”处分,这让一些人咆哮“我脱了这身皮与你干到底”,完全没有被打击报复举报人是“犯罪”放在心上。 举报制度是保障国家政令畅通的重要方法,也是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手段,鼓励举报,用法律武器打击打击报复举报者,为举报人保驾护航是一个方面,畅通举报渠道,养成“阳光举报”习惯,用科学技术举报,尽量实行网络举报,摆正举报在大家心目中的位置,是体现举报制度“邪不压正”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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