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东省法制办“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其中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凭证明可以在经期带薪休假1天。(11月18日 中国新闻网)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说明,“痛经假”并不是新名词,大多数的人对它感到既熟悉又陌生,更多地人则早已习惯性地将它遗忘了。
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不使用这一项权利是人们对“痛经假”遗忘的最主要原因。而女性们不行使“痛经假”权利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有的人认为涉及隐私,不好意思跟单位讲;有的本来很疼痛,却还要去医院开证明,费事又费神,不如自己忍忍算了;当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许多单位对于“痛经假”不买账,不准假或者即使准假了也要当事假要扣相应的奖金,而许多女性更珍惜工作机会,当然只得忍痛不休了。
那么,各地即便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再一次重申“痛经假”的规定,会不会又让这一权利最终仅停留在纸上?很显然,这一权利的落实不能止于立法。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当有落实和保障的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有关执法机构对于单位拒绝给“痛经假”的请求,不得置之不理,可以对违反规定不准予“痛经假”的单位给予处罚等。另一方面,还需要靠人们去争取,更多的女职工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所在,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不管是对女职工“痛经假”权利的维护,还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立法仅迈出了对女性劳动者保护的第一步。要让女性劳动者的权利得到落实,还需相关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积极执法,单位才会认真对待女职工的诸如“痛经假”的权利,从而也让这些规定逐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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