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11月21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职工只有购买住房与装修房屋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样规定虽然有助于职工购房与装修房屋,但是问题在于,也有部分职工由于收入偏低等原因,无力使用公积金购房。这样也就导致这部分职工自己与单位缴纳的公积金,长期在账户中沉睡,无法派上用场,无法发挥改善这部分职工居住条件的效用。
而这部分无力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往往需要租房居住。一方面每月缴纳不菲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派上用场,另一方面还需另外掏钱租房并缴纳物业费,这对于收入偏低无力购房的职工来说,不单无法起到改善其居住条件的效用,实际反倒不利于其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能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的,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则那些无力买房的职工也就能使用公积金租房与缴纳物业费,这样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效用,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居住领域的民生改善。
另外,由于收入偏低职工无力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使用公积金买房的往往是收入相对较高职工,这样也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遭受“劫贫济富”的拷问。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令收入偏低职工也能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则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对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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