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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道歉不认罪不仅是执迷不悟
2015-11-23 11:04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郭喜林 编辑: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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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养母,应该以母亲的身份依法尽到养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然而,李征琴不但没有依法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反而对孩子实施了惨无人道的虐待,致使年仅9岁的小宝(化名)身上有多处表皮伤,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人们对李某的行为予以了强烈谴责,因此,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公众称之为“南京虐童案”。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后,决定对其进行依法问责。人民法院判决后,令公众不解的是,李征琴向公众道歉却拒不认罪。这说明,她至今仍然毫无悔罪之意;这说明,她不仅是执迷不悟的问题,而是丧失了做人的道德修养,而是没有敬畏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

  据华商报11月21日报道,“我上诉并非为了要做无罪开脱,只是想把事实说清楚,不希望公众认为我是一位虐待孩子、残害孩子的母亲。孩子本质很好也很孝顺,等我老了,我想跟他一起生活。”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开庭,养母李征琴在法庭如是表示。当天上午9点半,该案在南京市中院二审开庭。经过审理,下午三时许,法庭当场宣判庭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此可见,养母李征琴的确并未认识到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而且给孩子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心理与身心健康伤害,而且使孩子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单但李征琴却狡辩说,她不是为了给自己开脱罪责。如果说不是为了开脱罪责,为什么李征琴道歉不认罪?其实,在她矛盾的心理中,完全是在维护她在公众心目中的面子。然而,经过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虐待儿童的犯罪事实已经成立,所有旁听者已经听明白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的具体陈述,所有旁听者已经对案件的审理毫无疑义,而且法官已经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准确无误地对李征琴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一一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李征琴道歉不认罪的态度,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管依法判决的刑期有多长,那是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做出的判决。因此,不管李征琴是否认罪,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书的要求入狱伏法。入狱伏法之后,李征琴这个养母就失去了自由。虽然在狱中服刑的时间只有6个月,但却是那个受害孩子依法享有的维权权利。而且,在监狱里,监狱的管教人员一定会依法耐心地教育李征琴应当怎样做母亲。作为养母,如果采用家暴行为对年幼的孩子进行残酷毒打,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不敬畏国家法律法规,并以身试法,那就必然要受到依法问责。

  《孟子·公孙丑上》中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意思是,没有同情心,不能算人;没有羞耻心,不能算人;没有谦让心,不能算人;没有是非心,不能算人。作为养母绝不能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就经常打骂孩子。无论是养母,还是养子,双方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相互信任与理解。否则,双方就不能相互包容。尤其是作为养母,必须心底无私,才能天地宽。如果养母全心全意地为了孩子好,孩子也会始终把养母的好永远记在记心中。而且,久而久之,孩子还会把养母当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一样,无微不至地孝敬养母。

  然而,李征琴作为养母是不称职的。只有通过在监狱里不断地接受教育,才能使她终于有一天洗心革面地进行深刻反思,并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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