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03日 新华网)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中,自此,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培育生态文化,重建和增强群体性的生态价值体系,确立和完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生态制度体系,倡导社会性的修复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体系。二是构建生态经济,建立可持续的生态经济系统,实现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化。建设生态产业,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生态工业;建立开放型生态农业体系,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第三产业,积极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三是建设生态社会,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城市、生态文明农村、生态文明社区、生态文明单位等。四是奖励生态家庭,家庭具有从源头上引导社会消费、影响企业生产、影响经济发展、影响长远发展的功能。五是改善生态环境,重建和恢复良性的生态环境系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