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在休息时间,劳动者却跑去上班,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公司的这个决定,劳动者很不满意,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那么,劳动者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12月4日《天天商报》)
员工因主动加班被指“违规出勤”,还是头一次听说,这种事和这种规定都挺奇葩的,让人开了眼界。更离谱的是,员工又因此被解聘。这又一次让人看到资方的强势和霸道、劳方的弱势和权利仄逼。令人欣慰的是,法院一审判决资方败诉、劳方胜诉,劳方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资方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劳方感情上到得了安慰,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对资方是一个有力警示。
首先,警示资方要学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劳动关系方面,企业与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是平等,企业制订内部规则要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平原则,不能违背社会道义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企业处罚员工不能“任性”,不能破坏诚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否则,既不能说服员工,又不能服众,成为“失道寡助”的行为,不但得不到舆论的支持,还会成为众矢之的。
其次,警示资方要敬畏法律。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在法律范围内,司法部门会尽力维护劳资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会看谁的面子,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所以,资方制订内部规则要敬畏法律,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破坏法律规则,资方处理“违规”员工要有依据、重证据,不能违背合同法,随意解聘劳动者,不能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否则,一旦诉诸法律,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这种结局,也许是企业没有想到的。因为,上法庭“讨公道”是企业的初衷,是企业把员工告上了法庭。由此可以猜想,在起诉员工之前,企业的信心满满,认为这场官事一定会胜诉,否则不会这么冲动。可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却出乎企业的意料,足见企业法律意识贫乏得可怜,打官司输在哪里都不知道,真是可悲。当然,根源是企业不知道其“内部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这值得企业认真反思,多学法律,学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少走些“法律弯路”。进而言之,还有多少企业的“内部规定”潜在侵害或已经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趁早修改了,免得他日既伤员工,又伤自身,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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