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2014年末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月13日央广网)
司机李海峰购到过期方面便,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并发现醋包中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赔偿。从数字上来看,这虽然有点过,但这是他个人的诉求,合理不合理,由有关部门判定,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
事情发展到这个程度,也是由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引起的。如果李海峰当初拨打了投诉热线后,能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李海峰也就不会在网上找检测机构检测,也就不会出现与事实偏差的检测结果。再说,如果企业和商场等,在事情发生后,认真应对李海峰的诉求,尽快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那么事情也就不会扩大。在被逼急的情况下,李海峰提出了4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虽有想以此从中获利的成分,但带有赌气的成分,也有以此来唤醒食品企业的良心,防止更多的人遭到伤害的成分。再说,李海峰这个要求是否过分,应该由有关部门来判定。
李海峰在索赔的过程中,虽然把一些不是十分属实的事实在网上发布,对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那是他个人的见解,自己的判断。毕竟他是一个货车司机,而不是一个十分专业的技术人员。因此,李海峰在网上找到一家非正规的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汞含量严重超标,为了防止自己或者别人再受到伤害,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出现这样的事实偏差,也是有情可原的,不值得上升到敲诈勒索的高度。
就算李雪峰为了个人目的,以此来要挟企业,敲诈企业,虽然向企业索赔的数额巨大,也不至于到了被判重刑的程度。李海峰被判重罪,显然有失公允。作为一个货车司机,李海峰向企业索赔,虽然索要高额赔偿,但是他这种微弱的影响力,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大的赔偿,对厂家产生的影响力很小。再说,法院也不能以敲诈数额来定罪,毕竟李海峰就算是恶意敲诈,也是敲诈未遂。就像强奸和强奸未遂,杀人和杀人未遂一样,是有巨大区别的。举一个也许不是十分不恰当的例子,假如一个贪官向某企业索贿1000万元,但最后企业只给了这个贪官10万元,那么法院是按1000万元定罪还是按10万元定罪呢?
虽然法院表示已考虑到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从轻判决。但8年的有期徒刑显然太重了,那么,以后民众被侵权,谁还敢去维权呢?购买到过期商品,曝光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李海峰被判重刑,因“维权”而起,以“敲诈勒索”而终,两者边界究竟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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