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两会正在进行,民进珠海市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开车期间玩手机入刑的提案。该提案认为,目前开车玩手机危害太大,已经导致多起悲剧发生。(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人大代表建议开车玩手机应入刑,折射出人们对公共安全的担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给予驾驶人警告或记2分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法律对开车玩手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由于法律颁布较早,对于现在新出现的微信、微博、自拍等行为并没有明确约束,加上监管不到位、不及时、取证难、没有得到公众的参与等,边开车边玩手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现实中因为“开车玩手机”造成的交通意外也偶尔出现,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代表们建议以此入刑,也有其实际的道理。
但在笔者看来开车玩手机尚不宜入刑。动辄入刑实质是刑法依赖症,是因为对刑法功能缺乏科学认识,认为某种行为只要入刑,安全就有了保障,这是一种典型的惯性思维和刻板印象。
将“开车玩手机”入刑的法律依据是危险驾驶。目前危险驾驶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一些代表代表们看来,驾驶机动车时玩手机的危险性等同于“醉驾”、“飙车”、“毒驾”。诚然,如果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味沉浸在手机里,的确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开车玩手机”又不完全等同于“醉驾”、“飙车”。毕竟,手机作为一项高科技产物、作为一种通信工具,已然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将“开车玩手机”入刑,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是“玩手机”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醉驾”可以测酒精,吹一口气看数值就知道,有一个量化的标准;“飙车”可以用技术条件测时速,时速高于多少就是飙车,这也不存在争议;“毒驾”入刑也不存在操作的难题,只要在尿检时检出违禁成分即可认定。但“玩手机”无法做到具体的量化标准,无法区别“玩”和正常的“用”,要想规避这个问题只能限制带手机上路。可是那必然会遏制人的正常紧急需求,法律执行的意义将无法体现。
因此,如果将“玩手机入刑”必将是立法上的极大难题。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一律入刑,又会造成打击面广,执行难,最后进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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