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为在加强环境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做到“谁违法、谁负责、谁治理”,重庆市法院系统试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令”,以完善环境违法追责制。(见2016年2月24日中国新闻网)
所谓“生态环境修复令”,就是在全面、统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后,针对犯罪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对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损害,让犯罪人负责修复生态环境。在无法实现就地或异地修复时,则指定专业机构、人员实施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由环境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费用。
重庆市法院系统试行的“生态环境修复令”所以值得称道,关键在于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坚持了执法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换言之,对环境违法者追责只是手段,保护环境才是根本目的。用重庆市高院环境资源审判指导小组副组长吴比的话说,“对于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者,处刑并不能改善其被破坏的环境,更有意义的是让他们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责。”在重庆市南川区,13人因滥伐被判刑,经管辖的涪陵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南川区林业局协调,13人在南川区造林2840株,将原本半荒的山丘填满树苗。管辖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信梅称,因“生态环境修复令”2015年才开始试运行,所种植的树苗还未成片,但未来可观。
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不仅需要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更需要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重庆市法院系统推出的“生态环境修复令”,就是环境执法改革的有益尝试。这一做法,值得在法院系统推而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