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气了,这不是明摆着‘讹人’吗,这以后让人怎么做好事?”3月2日12时许,一辆181路公交车停在了轻工街十路附近,没能继续行驶上路。但奇怪的是,车上的乘客非但没有埋怨司机,反而异口同声地谴责一位老太太。(沈阳网2016-03-03)
刚出公交站,就发现站在路边石上的老太太突然摔倒,公交司机小杨师傅怕耽误乘客时间,在征得乘客的同意后,停下车想去搀扶摔倒老太,没想到“见小杨师傅向自己走过来,原本坐在地上的老太太双腿蹬地,屁股紧蹭几下,最后竟将身体靠在了小杨师傅所驾驶的公交车上”。还没等小杨师傅回过神,老太太一张嘴彻底让他“震惊”了:“是你把我撞倒的,你得赔我钱!”后来“见小杨没有要赔钱的意思,老太太一骨碌站了起来,身手利落地爬上了公交车的驾驶室”。“赔钱!不赔钱我就不走了。你们谁也别想走!”老太太“理直气壮”地说。最后在警察进行调解的时候,“老太太依旧不依不饶。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终向小杨师傅要20元的‘赔偿’。
看罢此新闻,连三岁小孩都看得出这可是赤裸裸的碰瓷啊!这样一个出于好心的善举,竟然给小杨自己惹来了不少麻烦。“咱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伤心”,在警察进行调解的时候,“没有一名乘客离开现场,都愿意为小杨师傅作证”,否则,小杨可要为此蒙冤了。
尊老爱老是咱中华传统美德。在我国,从不缺热心的人,善良的人,但真正面对摔倒的老人,“扶不扶”为何成了最让人纠结的事情?不扶,良心不安;扶,可能就被老人及家属讹诈。一旦被讹,扶人者往往就得自证清白,或是寻找监控或是寻找证人,借此来洗脱自己的不白之冤。但不幸的是,不是所有的扶人者都能找到证据;更可怕的是,就算找到证据,扶人者也不见得就能平安脱身。
可以说,要果真摊上如此的“大事”,代价是巨大的,赔钱少则几百上千,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而有的甚至……由于现实社会中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好人心理和法律制度漏洞,反过来讹诈好人,令人做了好事却寒了心,从而导致了“好人难做”的尴尬局面。在我国,一些老人倚仗着“法不责老”的思想和过低的讹人成本,频频出手讹钱,到实在没法抵赖时,随口来一句“我年纪大脑子记不清了”就完全可以搪塞过去,而有谁又能想得到,这其实是在不断地透支整个社会的信用,引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碰瓷”涉嫌诈骗,个别甚至涉嫌敲诈勒索。对于讹人证据确凿的老人,如处罚的代价仅是批评教育,这无异于隔衣搔痒,这样的做法自然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更不会对老坏人有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摔倒老人诈好人,不能止于批评教育,还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并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会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老坏人不敢诬陷好人。如此才能匡扶正义,弘扬社会正能量,从而减少、杜绝“碰瓷”闹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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