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3月15日新华网)
慈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定义,现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下,慈善事业被定义为第三次经济分配毫不为过。何为慈善事业?是极端的劫富济贫还是仁慈的散财济世,是“慈善”还是“事业”呢?其实慈善事业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事业,因为单纯的一种类似捐献的慈善行为在表现出社会救助的同时,还从更大的角度上说明了积聚的财富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率的方式来处理和回收,在平等的社会里,在先进的社会体制中,处理社会发展中的效率和公平是一大难题。而慈善事业将成为协调社会贫富差距和维持和谐发展的内在稳定器。财富可以聚集,但是拥有财富的机会不能被垄断,中国也应当走出许多贫民窟中的百万富翁。富,取之于民或散之于贫!慈善事业应是社会大众对于财富的良性管理,从而使贫富之间,能够建立兄弟情谊,并和睦相处。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可见国家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和关注。不过对于本次《慈善法(草案)》中对于有关个人募捐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其中有两点规定值得我们思索探讨:其一,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其二,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从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这点来看,在削弱民间组织自由募捐权利的同时加强了慈善机构的权利。加强慈善事业规范运行固然是好事,但是否会造成管理过紧过严而导致慈善事业缺少应有的社会活力。
从慈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公布,那么会不会在如今互联网信息爆炸的时代显得信息发布渠道过于狭窄。每个人不可能都是慈善事业的热衷者,不可能时时关注官方网站。其实有时慈善也是某一时某一刻的感动和付出,那么广泛的渠道显得格外重要。
想必每个人都看到过自己微信朋友圈或是QQ空间会有很多关于募捐的信息。还记得,去年我偶然看到微信朋友圈的一个地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关于一个小孩患白血病的求助信息,下面留有地方团委的电话号码,才看到我也有些怀疑,为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我打电话到团委核实信息,确定无误后果断送去了自己一点点的心意。设想若是慈善事业太规范,会不会导致像我这样不热衷但有一颗助人为乐的心的人看不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呢?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宽松的慈善事业管理方式必定会有不择手段之人,在法外之地,想尽办法中饱私囊。若是过于严禁规范的慈善管理制度也会导致慈善事业静若死水毫无生气。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建立起即宽松又严谨的慈善事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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