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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跳广场舞请别“嗨”过了头
2016-03-18 09:38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侯继尧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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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晚上,福州仓山区则徐大道某小区发生“两军对峙”事件。32岁的陈先生无法忍受广场舞音乐的骚扰,买来高音喇叭对抗,遭到一群大妈的围攻,败下阵来报警求救。(东南快报2016年03月17日)

  大妈跳广场舞不是新鲜事,跳广场舞的大妈与阻挠跳舞的人产生纠纷更不是新鲜事,似乎这个世界已经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中国大妈舞蹈的步伐了。凭借简单的旋律,方便易学的舞步以及随处可跳的便利性,热爱舞蹈的大妈们已经用“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占领了小区广场、公园、商场门口,甚至跳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

  大妈们爱跳舞,尤其最爱在广场上跳舞这原本是好事,因为跳舞既锻炼了身体,也愉悦了心情,再者说,跳舞也不犯法,何乐而不为。所以大妈们也就肆无忌惮了,想在那跳就在那跳,想何时跳就何时跳,管别人怎么看,管别人如何去想,自己开心就好。但是,爱好归爱好、喜欢归喜欢,如果大妈们把跳舞的这种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么从法律层面或者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你们的翩翩舞姿,高倍音响已经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你们的幸福快乐已经将别人的宁静撕裂,甚至已经撕的支离破碎。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妈们辛苦了半辈子,现在年龄大了跳跳舞,享受一下人生也无可厚非。这种想法笔者也曾经有过,终归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更重要的是在我们国家还有敬老尊老的传统在那摆着。但是细细思量又觉得不妥,因为公共需求是平等的,大妈们的权利需要尊重,居民安静生活的权益更应当保护,终归公共环境不是为某个群体单独设立的。如果大妈们拿自娱自乐的自由作为挡箭牌去扰乱别人宁静需求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缺少公德素养,缺少法制观念的自由,与理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陈先生想安静,无数个大妈想跳舞,大家都有合理的诉求。要解决广场舞扰民这一难题,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规定,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事双方也应该换位思考、自律克制各退一步,用互尊互爱之心共同维护我们的公共环境。社会在发展,只有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祥和的城市环境,才能体现一个国家整体的素质、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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