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大法,开启了我国的“依法治善”时代。它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在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慈善事业可喜进步的同时,亦被寄予厚望,慈善法要怎样规范监督管理,以弥补过往慈善领域监督体系的缺失?
在现代社会,公益慈善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随着社会捐赠额超过1000亿元,我国进入了慈善事业的新阶段,该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与规范。在此背景下,慈善法的出台应时应景,它在监管方面最大的亮点在于从原有的“入口监管”转向“过程监管”,过去我们注重对慈善组织活动的准入审批,而慈善法则更强调利用大数据、公共信息平台,向公众公开慈善组织活动的信息。慈善法亦要求慈善组织每年要向社会公开工作报告、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
信息公开、平台监管能够改变原来由行政部门单一监管的模式,使监管主体更加多元化。无论是捐赠人、行业性组织、媒体,还是更广大的社会民众,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行使对慈善活动的监督职责。公信源于公开,这样一种新型的监管体制,会让中国的慈善事业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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