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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钉子户“先拆了再说”是一堂普法课
2016-03-21 09:37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朱丹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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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上午,武汉天气有点冷。9时左右,江汉区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开进来数台重型挖土机,扬起高高的机械手臂,拆除了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87.51㎡。聚在一旁的居民议论纷纷,“地铁6号线两年多的‘钉子’终于被拔了”。但拔钉子的过程,还是有些令人意外。(3月20日《新文化报》)

  市民所说的“有些令人意外”应该指的是在房主和江汉区政府赔偿还未谈拢,而且官司还未定输赢的情况下,江汉区政府先拆房子的行为。赔偿未谈拢,官司输赢未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先拆房子,乍一看,好像不合情理,是在冒险,甚至是野蛮拆迁,但仔细分析,却有着合理性和合法性。

  首先,这座房屋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因地铁项目建设需要,江汉区政府有权依法对这座房屋进行征收,事实上,江汉区政府不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还公示了《补偿方案》。可以说,整个征收程序是严谨的,合法的,可是对于这样的征收行为,房屋主人吴某、李某却不满意,拒绝拆迁,提出了3000万的天价补偿,导致地铁施工不得不停止,也给附近居民出行造成很大影响,地铁施工被迫停摆,也就是说,吴某、李某拒绝拆迁的行为已经给地铁正常施工造成了严重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顾全大局,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无疑是明智的正确的,可以减少事情恶化,减少项目施工损失。

  其次,法院做出“先予执行”裁定并非没有根据,而是在汉江区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并且提供了2.28亿元的款项担保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定,这就大大降低了“先予执行”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法院最终判定补偿房主3000万元,江汉区的也足以应对,不至于事态出现恶化。

  再者,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执行解释》对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作了具体规定:被告行政机关提出“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但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就是说,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既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符合现实的。可以说是裁定准确,顾全大局,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很多时候,房主不同意,或则补偿没达成,拆迁就不能进行,这就导致很多项目不得不推迟甚至搁浅,如今,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无疑是对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通过这起案件,公众可以更多一点法律知识,在拆迁中,钉子户负隅顽抗,漫天要价,很有可能被“先予执行”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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