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记者在武昌自由路看到,一家主营热转印技术的门面前,一张塑料的广告宣传单铺展在一张木桌上,宣传单下面用红色的字体标注着“可以砍人,不可以砍价”的广告语,让不少过路人惊叹不已。(3月29日《武汉晚报》)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为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对商品进行适度的包装、宣传无可厚非,但是像该商家那样打出“可以砍人,不可以砍价”广告语,着实让众人大跌眼镜、心惊胆战。老板如此凶神恶煞,要有多大胆量的客人才敢近前啊!虽说按店主的意思是想吸引眼球,表达自己定价优惠,但是喊出“可以砍人”的宣传是想表达店主舍命不舍财的决心,还是公开承认“砍人”这类行为是能够被当前的社会环境所接受呢?依笔者看,这样的宣传不仅称不上标新立异,而是业内的“奇葩”,还是及早悬崖勒马才是正途。
无可置否“雷人广告语”与广告创意文化背道而驰。在《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反观市场上“雷人广告语”为了玩噱头,不惜把丑陋、恶俗的东西称之为“创意”,实在是有辱于商业文化、污染了大众的眼睛、甚至是玷污了城市的形象。
正因如此,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不应过度追求“眼球效应”而不计良善、不分丑恶。这样做的结果其实并不能博得消费者的好感从而提高购买欲望,恰恰会造成大家对商家形象的嗤之以鼻、不屑一顾。长此以往,商家无异于自降格调、自毁形象,其下场也就可想而知了。
商家自律是根本,监管部门的他律是保障。要想一个城市的商业文化健康发展、城市形象欣欣向荣,监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雷人广告单”的治理,防止不良商业文化肆意传播,规范市场行为,营造一个良性、有序的商业环境。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才是除恶务尽的有效途径。
若把恰到好处的广告包装比作是商品得体的“外衣”,那么“雷人广告单”就是一件“奇装异服”,不穿还好,穿上就难免要成为哗众取宠的对象,这样的“眼球效应”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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