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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不仅靠“自律”还得有“他律”
2016-04-19 09:5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张传发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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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就过期的药,居然还在售卖?前日,胡先生的丈母娘在通盈街的“宏仁堂大药房”,就买到了这样一瓶过期药。胡先生及妻子到药店理论,对方不以为然,反而认为他们“小题大做”....... 接到市民投诉后,成都市双桂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宏仁堂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对该药店销售的复方丹参片进行检查,没发现有过期药品。”执法人员陈诚告诉记者,同时也对店内的其他药品进行抽查,暂未发现有过期药品出售。执法人员通过药店的销售记录查询到,确实有一笔交易记录与王大妈提供的购买小票信息一致,能够确认这笔交易。但是由于暂时查询不到过期药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记录,对于过期药是否属于该药店,库存量有多少,执法部门将进一步调查此事。陈诚表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7日《成都商报》)

  面对这起销售过期药事件,一是道歉,二是愿意“10倍赔偿”,宏仁堂大药房老板施女士,看起来似乎态度还是蛮诚恳的;不过,我觉得,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药盒上赫然写着“警示:服用过期药品危害健康!这有关过期药属于劣质药品而不该销售,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的;现在的问题是,道歉之后,赔偿之后,要不要亡羊补牢?

  报道里说,对于过期药是否属于该药店,库存量有多少,暂时查询不到过期药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记录,这说明这家药店在确保药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店方对日常的药品销售与库存没有记录,没有存档,很容易让人钻空子,即便是有工作人员从店外“夹带”过期药品进店销售,店方会因无记录而“说不清,道不明”,有可能今后还会有人销售过期药。正确的态度,店方应该通过这起“过期药事件”吸取教训,从而建立严格的“药品动态管理在线记录”,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据可查”,做到每一种药品的“加减”档案里都有数字反映。

  报道里说,有一名药店工作人员说“这点事,你们年轻人也要计较,小题大做”,这说明,有的员工“质量与安全”意识不强,也说明店方平时在这方面“宣传教育不够,制度管理不严”。药品安全,人命关天,竟然还有人说“小题大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是不是要等到哪一天出人命了才叫“大题”,是不是非要等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可?!由此可见,“员工培训+质量管理”,店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药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光靠药店“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得有“他律”。在这里,应该褒扬的,胡先生和他的妻子敢到药店理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这里,应该批评的,当地的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宏仁堂大药房的药品进出查不到档案记录,这说明,当地药品食品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平素里“养猫不捉鼠”而“尸位素餐”,其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者应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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