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澎湃新闻5月3日)
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规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明确规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禁止有任何跳槽行为。在这一条件的限制下,就业者失去了跳槽的自由,失去了另攀高枝的机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人为地安上了闸门,限制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首先,从就业者的角度来分析,一些人好的工作不会干,差的工作不愿干,在就业上高不成低不就。还有一些人心情浮躁,心静不下来,这山看到那山高,一个工作干几天,被人戏称为跳槽专家户。试想,他们这样跳来跳去,学到本事了吗?真拿一项重要的工作,他能够干得下来吗?从这一角度来讲,规定最低服务年限,还真有必要。
其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分析。每一家不同的单位,同一家单位不同的职位,其工资待遇、政治待遇都是不相同的。在待遇较低的岗位,规定最低服务年限,其目的,还是为了留住人才。
这人才的用与不用,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就业者本人,也就是广义的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者希望自己的待遇高,用人单位希望自己的人才优。这样的矛盾,我们如何才能有效化解?我想,办法还有千千万万,又何必搞个一厢情愿呢?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要想把人才留下来,把人才用起来,还需要迈出这强留的框框,用一用激励措施,或许还要有用些。一是用人单位对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完全就是霸王条款。还不如用这个闲功夫,多想想如何才能调动就业者的积极性,让人才愿意留下来,人才能够留得下来,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能够被激发得出来。二是就业者对自己的定位要找准。有的认为自己力大无穷却无用武之地,一开始上班就要当个科长局长的,不愿意在基层摸爬滚打。这样的人,无论怎么样,都只会“心比天高,命比纸薄”。与其强留,还不如强放,让其另谋高就。三是现在的人才流动的这一潭水,还没有真正的活起来。比如说,现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基本上就是乡镇一级。那为什么不在县、市、省,甚至更高级别的单位部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呢?这其中的比较,结果是不言自明的。
最低服务年限,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如果用在一些特殊岗位,像一些适应期需要较长的,工作前后都有一个保密期限的,这时候规定最低年限,就完全有必要。但是,如果仅仅是用来强加在乡镇一级基层工作人员身上,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说,其益处必将远远小于弊端了。这样,还有继续用下去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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