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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票费高达八千”折射监管漏洞
2016-05-19 09:5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覃瑶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日前,张小姐通过上海一家票务公司购买了三张国际机票,因个人原因无法乘坐申请退票。但令张小姐没想到的是,票务公司要求其支付8100元的退票费。在向航空公司咨询后,张小姐才得知自己的退票费只需2100元,而自己先前购买的机票也被票务公司“涨”了近2万元。(5月18日东方网)

  根据中国航协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所规定,销售代理企业自行创办的网站不得利用网络销售实施加价销售机票、擅自更改机票退改签标准。因此,旅客从票务公司购买机票和从航空公司直接购买机票,退改签规则应一致,票务公司也无权擅自加价。这家票务公司擅自更改航空公司的退改签标准违反相关规定,并且大放厥言“低折扣的票接受高额退票费是常有的事”,就是利用了我国网络票务监管不完善的漏洞。

  首先,这是中航协及相关部门监管及处罚不严的漏洞。早在2014年,中航协针对媒体报道去哪儿网平台及“地面票代”违法加价销售机票行为,就做出将严密监控热点航线航班的销售和价格状况,对受到举报的销售代理企业和违法加价的行为及时查证,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的声明。然而,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有关部门只能在出事之后处罚相关违法平台以及对未来热点航线销售做出监控。这种追责机制难以保证票务公司操作的合法性以及专业性,也很容易让他们钻空子。并且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违反规定的票务公司,中航协也只是做出给予警告并督促其改正的处罚。这种不触及到票务公司运行及管理的处罚方式及监管,没有任何威慑及警示作用,还纵容了他们的不当行为。

  其次,这是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惩罚不当的漏洞。一些票务公司在将机票销售给乘客拿到票款后再私自把卖出去的票退掉,拿上钱款就“人间蒸发”,留下乘客“走投无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定为敲诈行为。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立案调查,追还相应票款,对违法票务公司应做出相应违法处罚。然而,由于网络票务公司运行的复杂性以及追罚职责的交叉性,有关部门在追责时往往力不从心,无法及时惩罚并取缔他们,监管的缺位也就形成了监管真空地带。

  高额票价及退款让人害怕,但比“机票退票费高达八千”更让人担心的是现在一些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来的网评票务公司存在资质较弱、不正当购买机票、擅自加价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得到改善和解决,相关管理与规范工作就会留有“致命漏洞”。这些,显然才是最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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