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亲打死。母亲离家出走,马泮艳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父。12岁左右,三姐妹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 2000年,12岁的马泮艳嫁给了比她大17岁的陈学生,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在为陈家又生下一个儿子后,马泮艳逃到广东。今年5月4日,马泮艳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与丈夫陈学生离婚。(5月26日《京华时报》)
在旧社会,“童养媳”是悲剧的代名词。由于经济的绝对依附,她们在人身自由上受到极大的制约,没有可以憧憬的婚姻和幸福,通常只能过着屈辱的生活。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童养媳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可巫山三姐妹事件,让“童养媳”再度被提上公众议程,这背后折射出家庭悲剧之外,还有社会的悲哀。
据报道,当地位于边远山村,本地女人都希望外嫁,很少有外地的女人愿意嫁进来。12岁的马泮艳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给陈学生,婆家给了其伯父一笔数额不详的抚养费作为补偿。
可以说,农村基层的人情关系一层带一层,这场婚姻是利益链的产物。而马泮艳处于经济地位的绝对附下,只能处于无法主宰命运的阴影之中。所谓“人穷志不短”,其伯父岂能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童养媳”的痛苦之上?况且,为了当地的“安居乐业”,就可以摧残“童养媳”的人权自由和人格尊严吗?政府不致力于改善群众生活和落后的经济面貌,反而默许“童养媳”的存在,不得不让人深思。
12岁的马泮艳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到双龙派出所报案。可以看出,年幼的她具备一定的女性维权意识。但派出所却以家庭纠纷为由,不受理案例。根据我国《刑法》,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为何当年没有及时立案调查?强奸幼女、童婚,在当地公安看来都不需要严肃对待吗?与其说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如说是玩忽职守。无独有偶,马泮艳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就“被办”了结婚证。
由此来看,无论是当地政府,派出所亦或民政局,都对童养媳婚姻听之任之、装聋作哑,以致这一封建丑恶的现象在各部门的姑息、逃避、推诿之下得以生长,酿成巫山三姐妹的悲剧。他们有什么理由推卸自己毁掉三姐妹自由和幸福的责任?难道这不是在其位,不谋其职的懈怠行为吗?
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巫山三姐妹“同命运”的却不在少数,据2011年《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报告,仅莆田地区的童养媳人数就可达到12万以上,不禁让人感到惊诧。
对此,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维护好自身权利。作为人民的公仆,相关部门要为人民着想,做到切实保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采取行动严格打击“童养媳”现象,防止这一社会问题的蔓延。让妇女自己能够“扼住命运的咽喉”,而不是让人身自由受制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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