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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学区房,自己失误岂能怪政府
2016-06-08 16:17 来源:红网 作者:焦杨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济南一市民卖房后才知卖的是重点学区房,于是提起诉讼,向教育部门索赔损失3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教育部门公开学区信息方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月7日《中国青年报》)

  学区房没卖上学区价,或者说在售房的过程中没按照学区房宣传,卖家焦躁的心情值得同情,把教育局告上法庭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但归根结底,房屋买卖是市场行为,属于私域,不能有“冤”乱伸地归咎于公权。

  首先,所谓的学区价不是原油、天然气出厂价,不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其究竟应该明显高于市场价,还是比之略高,抑或与之持平,完全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如果今天张三卖贱了想赎回,就跑来怪政府;明天李四买贵了想退款,也跑来怪政府,不管谁想反悔都可以通过怪政府来达到目的,那市场岂不乱作一团?那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其次,卖家在售房之前,应该对自家房屋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而不能想当然地以老眼光看“房”。假如能虑事周全地调查咨询一番,十之八九能避免今日的“不冤之冤”。从这个角度上讲,卖家本身有失察责任。通读新闻可知,买家把自己的失察归咎为教育部门行政不作为,没做到信息公开。但实际上,教育部门的信息公开虽有瑕疵,但已尽到公开义务,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即便卖家打心眼儿里希望“还钱收房”,以重点学区房的LOGO“重打鼓另开张”,也应该瞄准买家,在《民法》《合同法》的框架内协调解决。当然,这并不是说换一个起诉对象,卖家就肯定能如愿以偿地稳赚学区价,是非曲直仍有待公断。但这样的诉讼至少比告政府更实际,也更合乎逻辑。毕竟,买卖双方的纠纷,还要在买卖双方之间解决。私人的事儿,心里再堵,也怪不着政府。

  总而言之,学区房“痛失”学区价,卖家可以试着用法律武器讨上一讨,但绝不能两手一抡,砸上谁算谁。否则,不但要赔钱,而且赚不着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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