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委第十四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对全椒县六镇镇巡察期间,发现这样一张特殊的发票,上面没有领导的签批,而且附件上备注写的是‘母亲看病’!巡察组经仔细核对,确认系六镇镇财政所所长李义龙违规报销本应由个人承担的3600元租车费用,巡察组在反馈时将此发票作为问题线索转交全椒县纪委。李义龙面对组织的调查,如实交代,自己母亲生病包车看病,前后六次的车费都私自纳入财政所正常的业务活动租车开支,让司机蔡某填了一个用车单,李义龙自批自报。2016年5月3日,经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义龙行政警告处分。(澎湃新闻,6月11日)
虽然本案涉及的金额很小,只有3600元,但是其性质却是公款私用,这与金额多少无关,也与挪用的私人目的无关。该财政所长拿着公款包车给母亲看病,这种违背组织纪律的孝心估计其母亲也承受不住吧!如果不是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这张问题发票,那么这件事是不是就会小事化了,没人发现呢?更危险的是,这个财政所长今后会不会有了第一次得手就会想着第二次、第三次,以后逐渐把挪用公款当成家常便饭呢?如果是这样,那就可怕了。
也许有人觉得3600元是一个小数目,而且李义龙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也算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事情也就此结束了。但是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首先,如果没有巡查组,这个案件就此瞒天过海了吗?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巡查组的确功不可没,但是如果每个地方的反腐工作都依赖于巡查组,那就意味着地方纪检监察形同虚设。因此,在这个3600元的公款挪用小案件中,侧面也反映出来当地的财政监管、审查不到位。如此这般,那逃过审查的不合理票据也许就不止3600元了吧?
其次,公车的使用和公款报销制度不严谨。李义龙因为跟常用的公车司机熟悉便可以让其填报用车单来填补私人用车,并且没有任何领导签字,自批自报,这本身就是制度上的一种缺失。公车的使用应该先有用车申请,经镇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但是李义龙完全是反其道而行之,没有任何用车申请,直接使用便是。即使这样,在报销车旅费时应该有相应的审核,也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然而李义龙仍然是自导自演,自批自报。因此,李义龙的小贪跟该镇不严谨的公车使用和公款报销制度不严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
最后,李义龙的“特殊发票”事件,不该以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而结束,接下来应该整治的是该镇的各监管制度及公车、公款使用制度。只有制度严谨了,才让人无空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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