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发微博称,其前夫虐打女儿,并配有多张一幼童浑身是伤的照片。事发后,河北、浙江两省警方联合展开调查行动。当天下午,嫌疑人李某在杭州一宾馆内被警方控制。120医护人员随后在派出所给该幼童做了检查,发现其身体多处表皮受伤,无骨折状况,内脏无受损。派出所已安排专人照顾幼童。(6月15日人民网)
看到报道和配图,相信所有的人都会感到愤怒与揪心。2岁多的孩子,本应该在父母的百般疼爱、千般宠溺下享受着快乐童年,然而这个孩子除了要承受父母离异的打击外,还要遭受亲生父亲的毒打虐待。让人更加气愤的是,这个男人毒打孩子并拍照的理由竟然是为了报复前妻以泄私愤。虎毒尚且不食子,更何况是人呢?但凡这个男人还有点儿人性,就不会在亲生女儿身上下如此狠手,这样的人根本不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更不配为人父母。
“身伤易合,心伤难愈”,这样可怕的经历定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和创伤,甚至可能成为孩子一辈子的梦魇。都说父爱如山,比起母爱,父爱总是更为宽广和深远。大量研究资料也表明,父爱对孩子的影响远不止于智力,还涉及体格、情感、性格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于孩子来说,父亲更能帮助孩子发挥潜能,其推动作用也更大。既然已为人父,就应该成熟起来,处理问题也应该更加理智化、条理化,又怎么能够为图一时之快,将愤怒肆意发泄在一个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幼童身上呢?虽然现在警方已经介入调查,这位夫妻也必会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时已至此,伤害既成,从孩子的角度来看,无论怎样地谴责和惩治都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近些年,在网上曝光的“虐童”事件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导致儿童残疾、死亡,情况不容乐观。虽然,当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也对虐待罪做了相应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该法律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这些模糊笼统的对象,导致迄今为止我国都没有一部真正关于“虐童”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婴幼儿群体虽属于未成年人,但又有其特殊之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虐待婴幼儿的行为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量刑上也应重于普通的虐待罪。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要避免“虐童”戏码的上演,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外,更需要家长观念的转变: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而是一个需要被尊重、被关注、被呵护的个体,父母是没有任何权利虐待孩子的。毕竟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善待孩子,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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