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问题频发,未成年犯罪的成人化、低龄化、暴力化以及团伙化趋势明显,引发社会上对“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不过,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发源地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黄冬生看来,目前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被激活,在此背景下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很好的方法和建议。(6月15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智能化的倾向,而随着越来越多未成年犯罪事件的披露与曝光,使得社会大众产生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想法,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一些以非常残忍的手段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的时候,这样的想法似乎更加强烈。
不可否认,人们呼吁降低刑责年龄无可厚非,心情可以理解,如果实行毫无疑问将对“熊孩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我们必须看到,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管教问题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即使降低刑责年龄,如果现实环境不改善,也很难杜绝犯罪低龄化。惩戒不是目的,辅正才是根本。因此,对于犯罪低龄化,更需要教育的指引。
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都有复杂的原因。首先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当下的家庭教育中,走向了两个极端。一是父母、家人的娇惯、溺爱,造成性格缺陷;二是因为家长工作忙、在外打工等对孩子放任自流,缺少正面引导。其次是学校教育方式的问题。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只重视知识传授而忽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再次社会不良传媒的泛滥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面对犯罪低龄化,我们不应只是愤恨,用强力的制度来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而更应该做的是,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教育和关爱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明灯,不论是来自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家长和教师在重视文教的同时,更要注重言传身教,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全社会给予留守儿童、问题学生多一份关爱,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这样,才能让孩子们更阳光、更健康、更幸福地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