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然而,无论企业还是机关,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加班都是“家常便饭”。任务重、时间紧、人手少会造成加班,对工作精益求精、精雕细琢有时候也需要加班,但现实中加班的由头还有很多:有人因为单位工作安排不合理而被迫加班,有人因为做事效率低,不得不经常加班……并且,加了班却领不到加班费的现象很普遍。(6月17日新浪网)
通过《人民日报》的调查发现加班现象普遍存在,而很多时候往往是无效加班、无谓加班和无偿加班。有些单位安排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有些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累计加班时间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上限。而对于这种或是领导安排或是自发的加班,几乎所有职工都选择被动接受。为何有《劳动法》明文规定,保障职工休息权,加班却还是依然顽强地存在?
笔者认为,加班的情况应该区分对待。如果是因为个人工作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完全能完成的工作却拖拖拉拉,最后拖到了加班,逼着自己完成。这种情况的加班完全与单位无关,责任在职工本人。而因为一些临时工作任务或者明显不能按时完成的工作而加班的,却应该从用人单位找原因。也许明明可以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留出充足的时间却要求职工加班完成,好像不加班就不能显示出部门的努力程度一样。任何一个工作成果,如果在解释的时候说这是XXX熬夜加班XX天完成的,好像就瞬间变得很可贵了一样。很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相比加班完成的项目,难道以高效率完成的项目不是更应该值得骄傲吗?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谓加班,即个人原因造成的加班应该从自身入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都在工作时间完成,自然而然也就没有加班这回事了。而单位也应该做好工作规划,尽量避免加班,甚至是过度加班。如果安排了加班,要不就安排补休,要不就按照规定付加班工资。既不补休又不付钱的单位实在太不负责。相信在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努力和协调下,早该被叫停的加班现象会越来越少,而同时工作效率会越来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