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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揪头撞墙 莫以爱之名行违法之事
2016-06-29 10:1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刘柏言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我家孩子在幼儿园被老师打了,拿孩子的头撞墙。”6月24日下午,邯郸市一名3岁孩童家长王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自己孩子在学校遭到了体罚,是在厕所里面,被老师拽住头发,把头撞到了墙上。此外,老师是一名女老师,偶尔还拽小男孩的下体。孩子到晚上总是害怕。家长要求看一遍监控,自己家孩子是否被老师体罚,但是校长在也不管,学校还将电闸断开了。(6月28日,中国网)

  我国有句古话是“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可见老师在教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另一句古话是“严师出高徒”,老师对一个学生的教育应该认真严厉,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加强对学生地管辖,于是一些类似于“罚站、罚抄写、打学生”等合理或不合理手段摇身一变成为教师借以用来“管教”学生的手段,但是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却被忽略了,无论老师采用何种方式教育学生,均应该本着对学生发自内心的关爱。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老师“变态”体罚学生,导致学生骨折、受伤等现象便是打着“爱学生”的幌子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了现实生活中。教师究竟应该如何让对待学生,到底何种程度的惩罚算是体罚,这其中虽然没有一个明显的标准,但是也并不是毫无界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前提是不对学生造成伤害,原则是关爱学生。为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建立教师的资格审查、考核制度,给这些打着“爱学生旗号”变相体罚学生的老师以严肃的处分甚至清除出教师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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