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新郑市出台规定,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才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两年来,“人才”二字将很多人拒之门外,新郑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该规定是一种奖励人才的形式,是对特定人才的一种激励政策。(《中国青年报》6月27日)
我们知道,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笔者认为,将学历作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固然可以增强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减轻生活压力,有利于预防腐败滋生。但是,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应以损害其它群体利益为前提,更不可以置社会公平、公正于不顾。
首先,以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规定作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在高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压力下,社会大众人人都是受害者,即使是收入尚可的公务员、教师这些端着“铁饭碗”的群体也概莫能外。因此,在制定相关门槛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国家公租房政策的本意,不能出现错位。
其次,为以学历为门槛的申请条件违背了国家把改善民生放在首位的初衷。“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国家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既然是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也就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把住房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是具有普遍性的,岂能演变成为部分群体的特权,不能让这种对特定人才的激励背着民声怨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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