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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死的行为不能只是过失
2016-06-30 10:44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王桂江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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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赣县梅林镇一对夫妇,却因12岁的女儿偷了超市一包零食,在家对其采取用绳子反捆双手、双脚,用袜子塞住嘴巴,用冷水浇淋等体罚方式,而且在女儿出现昏迷后,仍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最终导致女儿死亡。

  日前,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这对夫妇有期徒刑四年。(中国江西网6月29日)

  很难想象,亲生女儿竟然死在父母的手中,其生父母的体罚凌辱虐待,并不亚于古代对待犯人的酷刑。但是,当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除了惋惜,更需要借助这一期典型案例,给家庭暴力者上上一课。

  这是一起传统观念与家庭暴力相互结合造成的恶性事件,虽然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正在逐步改写,但是在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依旧普遍,同时,我们也该看到,学校老师在发现学生情形不对时所采取的措施的不足,和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默许和支持。这些陈旧的难以更新的观念,无益于社会的整体进步。

  另一方面,因为父母联合施暴,造成当事人的死亡,难道仅仅是过失致人死亡吗?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在疏于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情况下构成的犯罪,与故意杀人罪中间存在主观上的界别,尤其是在面对被伤害人的处理态度上面。

  从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直至第二天早上7时许,刘险夫妇发现女儿刘蓝已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坚持先送儿子上学,在医院提出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时,两人拒绝”。因此,刘蓝的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抢救不及时造成的,刘险夫妇存在行为思想和行为上的故意,不应该以简单的过失杀人进行量刑裁定,相反,应当综合量刑。

  从今年3月1日起,家庭暴力不再作为一个家庭的私事,而是摆在了法律的框架之下,任何人都有权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任何家庭暴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仅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阶段的反家庭暴力法,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口头教育的作用,警方也很难对家庭暴力的轻重程度进行判定。如果“现在不是没被抢走”成为一个界别的标准,那么相比于道德约束又能构成多大的事实意义?

  对待家暴致死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还需要补充,不能因为打孩子不知道孩子会被打死就定义过失杀人,如此一来一条鲜活的生命便没有多大价值,这是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现实和难以接受的惩罚结果。同时,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的毒瘤,每一个公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时都应当有权利进行干预,每一个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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