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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反家暴法》实施“遇冷”背后的问题
2016-07-05 15:3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孔令晶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今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广州各区法院获悉,该法实施4个月来,广州地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对还较少,比如越秀区、番禺区,数量为零,而南沙、增城、黄埔、花都、天河等区发出的保护令也仅为一两件。(《信息时报》7月5日)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一颗硕果,它从尊重人权和保护家庭弱势一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给困扰我国多年,被认为是“家事”的家庭暴力行为立了法规,是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

  但是由于新法实施时间尚短,一些具体的指引还未出台,各个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申请保护令后在执行一段时间后撤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举证。因为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保护令继续执行的规定,而完备的证据不仅能帮助申请人成功申请保护令,让法律理所应当的站在自己一方,更会在接下来的申请保护延期和离婚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举证方面,专家建议,遭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应报警,最好有警方发出的训诫书,还要保留伤情证明、视频等证据。此外,新法实施存在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的“磨合期”,对新法落实过程中基层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发挥提出了要求。

  为了保证新法的切实落地,促进《反家暴法》实实在在的发挥效用,基层法官必须掌握好“尺度”。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要毫不犹豫的对申请人给与帮助和保护,但是除证据外,还要有法官心证,由法官来判断“家暴”是偶发事件还是施暴者已形成习惯。准确的把握好保护令的尺度,放款条件,能支持的尽量支持,才能让申请人体会到《反家暴法》带来的保护,感受到法律所蕴含的温情。

  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是一句笑谈,这也是婚姻家庭关系和纠纷十分复杂的真实写照。作为法官必须有温柔的情怀,但是这种情怀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要在走访调查等基础上,在双方都能到庭的情况下,做出准确的判断,不能存在模糊地带,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分歧。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是万试万灵的,都会在法官处理复杂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成熟的执行方法,甚至适时进行补充。要知道,《反家暴法》不是遇冷,而是在进行调试,我们相信调试之后的《反家暴法》将会更好的维护正义、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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