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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优惠券”没让法律打折扣
2016-07-06 11:03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胡海军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2016年7月5日《现代快报》)。

  交通违规后,凭一份交通违规“优惠券”处罚可以打扣,乍一听起来确实很新鲜,处罚就是处罚,咋处罚还有“优惠”呢!这不是在鼓励违规吗?另一方面,在处罚上好象还可以讨价还价,这是把法律当儿戏。这是谁脑子发热后出的馊主意?

  但是话又说回来,对交通违规我们处罚的目的是什么?处罚的目的是让人们懂得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最后达到不罚之目的。罚是为了不罚,不能为罚而罚。在罚的同时,让受罚者受到教育才是罚的最好结果。

  认真分析一下处罚“优惠券”,其中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违章要受到处罚;二是有交通法规宣传单可以减轻处罚;三是宣传交通法规可以免除处罚。其亮点应该是后面两个。有交通法规宣传单减轻处罚,可以让人们更直接的感受到,交通法规不是一张废纸;宣传交通法规,让别人和自己都懂得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达到了处罚的最高目的。相对以往的板着面孔处罚,处罚“优惠券”不仅达到处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还减少了生硬执法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

  当然,人们更关心的是处罚“优惠券”导致该罚不罚,或者该罚少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实际上,在交通执法中,注重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效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进行教育,不予处罚。《道路交通法》,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也就是说,对于出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可以不进行处罚的。

  所以,处罚“优惠券”不是拿行政执法权与市民做交易,而是出于宣传让利于民。通过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给市民一个适应期和过渡期,然后再进行严格执法,这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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