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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座又有何不可?
2016-07-11 16:03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孙丽娜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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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让座就要被指责吗?这两天,一组老人抱小孩指责女子“不让座,没素质”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发帖人张先生。据他介绍,事情发生在7月9日早上,在南京地铁1号线上,一位老大爷带着孩子,见没人给他让座,就开始指责旁边一名女子,为此两人吵起来。(现代快报7月11日)

  如果说公车“让座”是一种社会美德,那么拒绝让座则是一种权益保护。曾几何时,“让座”似乎成为了评判人性“硬性标准”,即“让座者”是高素质、文明的化身,而“不让座者”则成为了低素养、缺德的典型,而对于被让座者本该应有的感恩之心,也似乎在这种舆论的发酵中,变得任性起来。在这些人的眼中,“让座”乃是天经在意之事,“不让座”就是有悖于人论道义。是以,在“让座”与否的夹枪带棒的论战交谈中,被让座者开始一改往日弱势群体的形象,成为了新晋级的公车霸主。因此,面对如此霸道的态度,不让座又有何不可呢?难道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碰触到法律底线,法律就得向屈尊于道德吗?当然不成。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力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法律词汇。如果说,乘座公交车出行是公民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权利,那么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整洁则是其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我们有着共同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既体现为法律的刚性约束,也体现为道德的舆论的制约,但并非有违道德的言行就是可以单纯的理解为触犯法律,由此可见,正当权利的行使并不能受到道德的约束,“让座”的行为正是如此。乘公交车出行,有空余的座位便座,这是国家赋予公民公行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面对“老幼病残”,“让”与“不让”,权力主体仍然是有座位的公民本身,是以,“让”是出于道义,“不让”也是出于本分。而就该事件而言,老人嫌女子不让座,一是“让座“并非出于占有座位者本意,二是该女子当时是“低着头”的,并未看到老者上车,综合以上两点考虑,女子并非如老者嘴里所说的“没素质”。相反,这位老者不仅出言不逊,甚至还以倚老卖老,出手打人,反倒违反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序良俗,若再将座位让出,反倒有纵恶之嫌,因此,对于此类“车霸”,不与其让座,晾一晾其嚣张气焰,反倒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公民的素质是多方面的体现,若以单纯的“让座”行为成为评价个人的标准,不仅会使道德被现实的条条框框割裂,而且还会干扰舆论,催生不良风气。可以,莫要小看“让座”的行为,因为,主动让出去的文明才是真正的文明,而被动性的出让只能是使“文明”自感尴尬、为道德所不容的蹩脚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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