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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污“二进宫”,判处“缓刑”要慎重
2016-07-15 11:4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雨露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么简单的道理,作为高学历受党教育多年的官员肯定也应该明白,但就是这样浅显易懂的道理,很多为官者却是不以为然,时而违反。

  在这起案件中,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判缓刑却没开除公职,因此留下了继续贪污的机会,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至今有效。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在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此外,《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被判刑的官员必须免除公职,可见,梁伟强既没有被免除公职,又被判了缓刑,难说里面没有什么“猫腻”。

  贪贿官员多被适用缓刑,其法律外衣就是“假自首”或“假立功”,而其社会外衣则是“熟人社会”和“权钱交易”。熟人社会的特征,是熟人好办事。所谓“官官相护”,其实也可理解为一种利益交换:一方面是本案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另一方面也是对未来自己能被“庇护”的利益期待。

  因此,在对待贪官缓刑上必须要严谨,堵住所有能够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对待屡教不改的官员,必须高举纪律之尺,以“零容忍”的态度不折不扣地将处罚措施落到实处。用“刮骨疗毒”的力度惩治违法乱纪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将“顽疾”从内心深处彻底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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