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老家资阳安岳的杨付军再次返回安岳,寻找女儿黄晓翠的下落。杨付军及家人称,27岁、怀孕3个月的黄晓翠于13日下午从成都茶店子客运站坐大巴车回安岳,准备在县城的医院进行产检,但她上了大巴车,在安岳县城下车时却不见其踪影。直到14日,黄晓翠的家人仍未联系上她,无奈之下,家人向安岳警方报警,更让他们感到蹊跷的是,大巴车在行驶途中有一段监控视频缺失。(7月17日《华西都市报》)
监控设备具有客观中立性、不间断性、完整真实性等特点,是进行安全防范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纠纷发生后还原现场、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形式。因此近些年来,在日常生活中,公共汽车、电梯等随处都可见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被广泛用于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虽在监控与隐私权关系中存在争议,但在监控系统设置的合理性、管理的安全性和利用的有效性原则下,公众对监控的正面作用和积极意义还是认可的。
然而,看似和谐的创举却也滋生出层出不穷的疑点,当公民需要通过它了解客观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监控“故障”常常如期而至。像上述新闻事件中,监控设备在某一个时间段“不通电”的“巧合”,相关人士“不清楚,不归其监管”的说辞,甚至“不面对”的做法,早已不是个案,这一切不得不让人深思:监控视频“选择性”缺失是确实有“故障”还是人为的想“脱责”?
在刑事司法领域,随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监控式讯问制度”已初步形成,对监控的监管也已初见成效。但在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领域,对监控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空白。要想填补这些“空白”,在笔者看来,还需要通过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安全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监控安全的摄像头并非装好就万事大吉了,还须要有力地监管。在有争议的法律纠纷面前,当监控摄像头“恰巧坏掉”,更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证据的缺失,从而还原事实的真相。而如何完善法律,明确监控设备的应用和管理,将成为法律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迫在眉睫的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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