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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打假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启示
2016-07-20 16:43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国质量报》)

  博罗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之名,刑拘3名打假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被惠州市公安局撤销,并因此向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和赔礼道歉,是因为博罗公安将买假索赔的简单民事行为与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行为混同,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边界,而且直接违反了公安机关不得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规定。属于违法办案、非法刑拘,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责任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国家赔偿。

  惠州市公安局没有“官官相护”,依法撤销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公信、权威形象,无疑值得肯定,令人欣慰,但透过此案,也应进行深刻反思。

  首先,“知假买假”目前已越来越受到国家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肯定,社会公众尤其是执法者,要尽快扭转思想观念,建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变对民间打假乃至职业打假行为的认识误区和习惯性偏见。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打假索赔,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权的合法行为,就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的保护。而且打假索赔还有利于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惩治震慑,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食药、物价、公安等职能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有益补充,不应该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第二,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弱势市场主体,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精神内核,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立法的这种良好初衷和善意,必须充分贯彻、体现到执法、司法实践之中,这才是法治作为“良法之治”的应有之义。执法司法部门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费者,也不应苛求“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身份和购物用途,进而产生歧视和排斥心理,更不应一屁股坐到强势商家一边,使得执法偏袒、不公,甚至权力媚商、公权私用,让执法为民的公权力为虎作伥,变异为作恶资本的“奴婢”和“打手”,严重戕害到公民权利,也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形象。

  第三,国家赔偿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到不公正执法司法待遇的当事人进行金钱赔偿和精神抚慰。但不能止于国家赔偿,应该吸取教训,强化执法司法素养,慎用刑事暴力手段对待社会公众,切实纠正、消除执法司法不公,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错案责任,不能让国家财政白白耗费,不能让执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端消损,更不能让公民的安全感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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