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毕业季里,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的遭遇颇为尴尬,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其实习期的工资为1750元,做了一个月之后,她仅得到160元的工资,而长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公司方面给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小雪“没有给公司创造价值”。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哪怕劳资双方“自愿”签订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要求“零工资”什么的,也都是无效的。(澎湃新闻舆论场7月20日讯)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雪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不光是大学毕业生,很多在职的大学生在找兼职的工作时,也没少吃过这方面的亏,为何一名大学毕业生的工资会远远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有过像小雪这样遭遇的大学毕业生其实不在少数,这里面有大学生找工作难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者,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用人单位又本着唯利是图的目的,无视法律规定,侵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不可僭越法律的底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要用法律的武器,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就不能够违反。对于那些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必要严惩,让其深刻领会到违法的代价,法律的规定就是底线、高压线,触碰不得,从而自觉地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毕业而言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找组织、找工会,要有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规定要勇于说不。
工资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要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人人提高法律意识则是必然。最近出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就是要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将法治素养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律意识从小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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