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募捐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由于其快速生长且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空白地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提出,将采取遴选方式,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首批10家左右。(8月1日《福建日报》)
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化的募捐平台上,的确曝出过许多负面新闻,有人就说,“轻松筹”变成了“轻松骗”。不让善心被利用、被欺骗,自然需要网络募捐规范化,需要加强监管。但是,由相关部门指定募捐平台的做法,是否值得恰当呢,笔者以为,颇值得商榷。
其一,监管变成垄断,过于简单粗暴。虽然,社会募捐平台出现过负面新闻,但从总体来说,其发挥的还是正面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监管需要的是因势利导,修枝除叶,现在,一棍子全打死,并不恰当,这是一种监管的简单化和粗暴化。照此推理下去,哪个行业出现问题,就变成指定的方式,市场经济岂不是要重回计划经济?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指定的平台再出现问题,那又该怎么呢?这不是没有可能。许多事实表明,在指定的政策之下,不仅效率低下,更容易爆发牟取私利、利益输送等问题。现在,在自然灾害面前,国家对募捐都不再限定平台,允许各种平台生存发展,而在网络募捐方面却要加以指定,其实是一种倒退。
其二,违背改革的宗旨。“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改革的重要方向。这就是要捆住政府部门任性的手脚,赋予各种社会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上发挥其推动作用。指定募捐平台的做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倘若有,相关部门必须予以明确说明;倘若没有,只是为了便于管理,那就是权力的任性,必须予以纠正。
有人说,指定网络慈善的做法,相当于给网络募捐建立了一个权威平台,既有利于国家网络募捐的监管,也方便募捐的发布和普通公众参与捐赠。这样的推断,恐怕只是一厢情愿。公信力来自于社会的检验,靠扶持起来的权威,并不牢靠。至于谁更方便发布者和捐赠者,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同样需要公众的体验对比。不过,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公众应该已有定论。
但毫无疑问的是,监管在于立规矩,在于对优秀的褒扬,对作乱者矫正。像这种一出生就被划定成分的做法,甚至连出生都不允许的做法,事实上是监管的惰性和无能,不是今天应该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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