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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遭车主辱骂使用喷雾不必质疑
2016-08-11 10:47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朱丹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8月6日,一段1分51秒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一交警在执法时向一名并未反抗的车主使用警用喷雾,随后交警将该车主放倒、控制。此事在网上引起猜测和热议。(8月8日《华商报》)

  仅仅因为在执法中遭遇车主谩骂,这位交警就对车主使用警用喷雾,这样的执法行为立即引发公众争议,有人认为遭遇车主谩骂也属于暴力抗法,不仅是对交警的人格侮辱,也容易引发情绪失控,对于这种行为,交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属于正常的执法,其使用警用喷雾,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还有人认为,仅仅因为几句谩骂,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对交警人身安全形成危害和威胁,交警就使用喷雾,显然是一种执法过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该理性分析,不能急于质疑。

  首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8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包括结伙斗殴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等。这里的“以暴力方法”并没有规定哪些是暴力方法,而根据基本常识,暴力方法可分为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也就是说,暴力并非专指行为伤害,语言辱骂也属于暴力范围,按照这个常识,车主辱骂交警,显然属于语言暴力,因此,也应该被视为是一种暴力方法,是一种暴力抗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交警使用喷雾进行控制,有何不可?难道交警就应该忍受车主的无端辱骂吗?

  再者,车主看到交警贴罚单,不是耐心询问沟通,进而认识错误,认真改正或者接受处罚,而是骂骂咧咧,气势汹汹地“使劲拍警车玻璃”,这样的态度和语气,无疑是对交警一种不尊重,更是对法治权威的挑衅,很容易导致气氛紧张,矛盾激化,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交警对其使用喷雾,也是避免失态恶化,矛盾升级的一种果断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果不使用喷雾,使其失去对抗能力,车主的嚣张就得不到遏制,很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给交警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交警对车主使用喷雾,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对于这种处置,不应指责,更不用质疑,反而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文明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做一个文明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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