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8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聚焦了公务员兼职社会团体、机构职务的问题。对此,有网友表示,“兼职只要不涉及到利益,为民服务,随便兼”。但说到为民服务,笔者倒觉得公务员群体更应该立足本职,才能更好地定位工作、定位服务出发点,才能更好地为民服务。
不管涉及不涉及利益,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都是领导干部群体,这个群体自从冠以“公务员”身份伊始,工作就带有公众性质。既然带有公众性质,对此的审查就必须从严。对此,《意见》对公务员兼职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一个的规定值得一赞。因为很多落马领导干部的事例摆在那里,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他们违规兼职,官场得意,商场拿钱。相信不少人听说过“红顶商人”这个词,正是由于非法兼职、违规兼职,官商暧昧,让人傻傻分不清,也容易招致群众猜疑,影响公信力。很多地区就存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而且涉及到“权”和“利”,他们往往染指团体或公司的关键负责岗位,借此谋取不法利益。
考虑到公务员兼职的“面面观”,中办国办下发的《意见》,高屋建瓴,以“一刀切”的方式,将“党管”、“放管并重”在公务员群体坚持到底,不得不说,这“一刀”切的很有必要。领导干部要自律,不能只靠自身,还要靠坚强的领导、到位的监管和始终的贯彻。如果不设置官员权限、兼职数量和严格审批,就是对少数削尖脑袋搞“权钱双收”的领导干部以“曲线谋私”的途径,不规定的后果就是弊大于利。
官场兼职众生相,全靠制度来把关。另外,《意见》的实施还要靠到位的监管和始终的贯彻,只要“多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兼职,将权力生态“固本清源”,这个就“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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