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8月23日扬子晚报网)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到底归交警处罚好,还是归城管处罚好,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城市违停现象,是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管理职能上的一个重叠部分,从法理上讲,两者都有管理权。
但法理归法理,在执法实践中,还要看执法主体、执法成本、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如何。
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中的办法,对待城市违停问题由城管接棒管理,就必须首先考量执法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对于违停的管理,从这里可以找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即使让城管做贴条的活也属于行使处罚权,这也是执法主体的错位。
处罚违停,执法者需要掌握所有当地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虽然交警部门让这些信息与城管部门共享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对于驾驶人来说,个人及其车辆的信息没有边际地扩大散布并不是一件多么安全的事。
让城管“处罚”违停,增加的人力成本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还是从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中划转?抑或在罚没金中做手脚?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出现执法犯法的事。
在处理违停问题上,交警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当违停驾驶员出现在现场时,交警会很自然地向驾驶员行礼,向其宣传交规条文,甚至检查《驾驶证》《行驶证》(查验两证,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换成城管管理,并无检查两证的权力。
在面地面交涉的过程中,城管人员出于惯常的执法做法,没有交警的耐心和细心,也不排除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想起城管打人、打死人的情形,不禁让人不寒而栗。在这一点上,城管不及交警哪样让人带有敬畏之心,因此,城管在自身形象的塑造上还有很大的修炼空间。虽然城管整体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极易情绪化,不利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由一个个精细化工程组合而成的,不是哪一个部门能一抹光的。提出城市道路违停处罚交由城管负责的设想,也许与交警执法力量欠缺有关,如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不妨仍然敲锣卖糖,各干各行,在增加交警力量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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