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了解到,《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中,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被追责。(新华社8月25日)
“如果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毫无疑问,这是一项保护生态环境格外重要的举措,尤其是“终身”二字。不但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政绩观的转变,把政绩观向生态文明方向积极靠拢,更是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可以警示更多的领导干部自省自悟,把工作引向为国为民的责任目标上,不要因为地方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顾此失彼,为了自己主政期间的gdp效益“短视”,轻视生态文明建设等隐性指标。为此,在点赞“责任终身追究制”之余,笔者以为,千万别让“责任终身追究制”成为理想化。
无疑,“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一个倒逼政绩观转变的好办法。因为生态环境如何标本兼治,早已成为近年来百姓挥之不去的心头之患。毋庸讳言,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在任期内取得显著政绩,往往比较重视经济发展指标,生态环境务必要让路于污染。或许造成这种恶果的原因很多,但有一点值得提出,就是现行的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过于注重眼前的实效,考核“指挥棒”围着gdp再转。而对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不是没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更谈不上“终身”追究,没有让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奉为圭臬,转变自己的政绩观。同时把问题推给下任,演变为“击鼓传花”的游戏也存在。由此可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正如有专家所言“环境污染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由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长期累积而成的社会问题”。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排除终身问责这样的制度,或许对于那些在任上瞎折腾的一些官员具有警示效用。但更不排除,如果因为多重原因换了地方,换了领域当官,又怎么去“跟踪”“跟进”隐忧?显而易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作用不容小觑,但更为重要的还是落实,只有严格贯彻终身问责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挖出一些典型事例,才能让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因此而使自己的行为更科学、更规范,那么这样的制度才会在现实中掷地有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任务艰巨,难度颇大。因为环境污染具有多重因素,有遗留问题,也有新生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责任终身追究制”能让领导干部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树立责任观念,时时绷紧保护环境的弦。但话又说回来,亡羊补牢为时有点晚。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因此,“责任终身追究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固然很好,还必须重视预防、前移“关口”不能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所以,得有机制上的促进与约束,改变畸形的GDP政绩观考核,加大环境和生态的考核比重,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冲动,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地方经济区域和整体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遏制地方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顾此失彼的思维短板。
简言之,保护民众的生态环境,不仅要考验地方政府的行政智慧,更考验政府领导的长期发展眼光。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履行好呵护环境的责任。因此“责任终身追究制”,既要靠“思想引导”,还得靠“制度约束”,要坚持“一竿子插到底”,防止“按下葫芦瓢起来”的现象,因为,我们不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是治理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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