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2016年9月6日《新快报》)
这是一件很让人愤怒的事件,即使是在这一事件中,死亡的女工时间因抢救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可是她毕竟是在工作时晕倒的,无论是女工的单位还是执法部门都应该考虑到这一特殊的情况,都应该按照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事件的出现进行认定,毕竟相关规定的条款是死的,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这相关规定都能够包括吗?
在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应该理解家属的心情,毕竟在自己亲人患重病后,都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转危为安,即使是在患者脑死亡的情况下,其亲人并非是医务人员,只要在亲人有一口气的情况下,更希望能够创造奇迹,能够希望她好转,起死回生。在治疗过程中耽误了申报工伤的时间,相关部门也应该做出人性化的裁决,不能因为在事件出现后,无论是单位还是执法部门按法律条款文字抠,如果是这样,哪里还能够体现企业和执法部门的责任与温暖呢?可是事件出现相当遗憾,无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是按相关的规定进行说事判决,如此对待死亡女职工的家属难道就体现出法的公平与责任吗?
有一句话说得好,法律法规应该是为弱者撑腰的,而在今天这一事件中,是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什么瑕疵呢?即使是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事件出现的过程中不存在着过错,但是毕竟民利为大,在事件出现后,无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是应该考虑一下自己到底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如果说在某些事件出现后,制度存在着冷漠行为,但是我们的人性可不能冷漠或者是泯灭了。
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岗位晕倒两天后死亡了,没有被认定为是工伤,是相当意外的,希望事件出现后,无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还是地方法律法规的制订者,都要对事件的出现认真反思一下,在这一事件中到底是谁错了,如果在未来还发生这样的事件,到底是让制度冷血下去,还是要人性冷血下去呢?相信明天的结果更能够让广大百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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