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1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税世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5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9月26日,人民网)
和那些动辄贪污几千万上亿的“大老虎”相比,税世春贪污的数目看起来有些“不足一提”,更何况他贪污的“脏钱”里还有一部分拿出来做了“扶贫”,似乎“情有可原”。但打着“赃款扶贫”旗号的行为,依然掩不住其“假慈善,真贪腐”的本质。
对“赃款扶贫”高抬贵手并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纵深推进。从法律层面来讲,只要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达到了犯罪既遂。无论官员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何处,用于何处,其来源都不合法,都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同“赃款扶贫”极有可能会导致嫌疑人频繁翻供,用各种“合理”理由为自己的贪腐意图和行为洗白,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来看,一旦“赃款扶贫”被获准减刑甚至免于刑罚,难免会树立“洗白赃款”就能从轻发落的错误导向,让个别干部形成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个别干部甚至会产生一有风吹早动,就立刻制造“贪污赃款”用于合理用途假象的动机。这无疑会形成贪腐官员的脱罪空间,造成默许甚至鼓励犯罪的严重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看,当地人民法院在税世春将大部分赃款上交退回的情况下依然给予其有期徒刑两年的实刑,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举,更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所有党员干部都应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一警世恒言,坚持洁身自好、一身正气,在纷纷扰扰的外部诱惑面前把牢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而不是犯了错、走偏路以后再担惊受怕,用“贪污扶贫”等伎俩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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