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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未改的“劳务税”应该“动手术”了
2016-10-13 10:37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毛开云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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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简称“劳务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根据统计部门数据,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可到了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从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劳务税”是对实习生的严重歧视,应当脱胎换骨甚至寿终正寝。

  当下,各种歧视多如牛毛,职业歧视、身份歧视、学历歧视、身体歧视等。实习生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工资低,工作时间长、强度高、压力大,本来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但“劳务税”偏偏成为给他们量身定制的税种,既伤害社会公平,更涉嫌身份歧视。

  根据教育部数据,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1000万人次,除了少部分企业为实习生避税外,大部分实习生都要承担“劳务税”。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劳务税”起征点和税率36年未改,既不符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更违背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原则。有专家直言,平等征税才能鼓励劳动力,实习生的劳动收入应该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

  “劳务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是法律规定的,但法律是人制定的,工薪族个税起征点可以提高,实习生的“劳务税”起征点为啥不提高?法律必须逐步完善,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涉嫌歧视的法律,无疑应该及时修改甚至彻底废除。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劳务税”就像法律体系中人们吃饭时饭中发现的一粒沙子。不要小看这粒沙子的危害,它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侵害部分公民基本权益,玷污党和国家良好形象,36年未改的“劳务税”确实应该“动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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