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官员上交假护照、因私出国旅游未备案被降级。(2016年10月19日16:18 来源:人民网)
所谓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护照在手,走遍全球。
从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通报情况来看,吉林江源区经济局副科级干部王汝贵,于2015年6月,按照组织部门集中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规定,王汝贵将本人“护照”上交到江源区委组织部,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护照系假护照,让人脑洞大开。
从中,可以读出一些信息,首先,王汝贵是领导干部,他有出国的真护照;其次,组织部门记者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护照,而他却拿个假护照“糊弄”组织;其三,王汝贵因为上交假护照,受到党纪处分。
可以想象的是,王汝贵把假护照上交给组织,必然把真护照藏在家里。真护照在手,不出意外的话,王汝贵可以自由进出国门到国外去。如果案底则罢,如果有重大经济、政治案底,这一溜出去就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所幸公安部门及时发现,让他的叵测之心暴露曝光。这种造假欺骗组织比伪造档案、毕业证、工作经历的危害性更胜一筹。
从性质情节上来看,王汝贵上交了假护照,构成违纪事实,白山市纪委给予王汝贵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是其咎由自取,是欺骗组织的严重后果。
但是,笔者以为,这个处分还不够到位,这是由于王汝贵是通过自己或者别人伪造了护照,并上交到组织部门,这在事实上构成违法,并且是主观故意,并且或许他所伪造的还不止一本,其不诚信的行为,对造假行业推波助澜,其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其性质和情节比较恶劣,不只是党纪处分所能够处分到位的。
读读法律读本可知,伪造护照证据是违法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其次是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伪造护照的王汝贵,不仅受到党纪的处分,还应受到国法的追究。
王汝贵因上交伪造护照,受到党纪政纪追究,反映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执行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规定,坚决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高压态势,应对整个干部队伍具有教育意义和震慑作用;虽然党纪严于国法,但党纪处分不能代替国法,还应根据国法追责违法责任,有关部门还应深究,此事应还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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